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关于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资产包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资产包(下称“标的资产”)进行处置,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2023723日,标的资产本息合计59,775.59万元,其中本金合计33,999.98万元,利息合计25,775.61万元。包内资产均分布在辽宁省沈阳市。具体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截止日期:2023723

序号

债务人

资产形态

所在地区

本金

利息

本息合计

行业

担保和抵质押情况

资产状况

1

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

沈阳

32,000.00

24,984.85

56,984.85

批发业(酒店投资、物业管理等)

由沈阳华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楠咖、张杨、吕丽华、白文贵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区金辉街6-56-6号的在建工程95478.09平方米及对应土地20521.27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由沈阳华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147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白楠咖以其持有的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白文贵以其持有的沈阳华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破产

2

沈阳华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

沈阳

1,999.98

790.76

2,790.7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由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丽美特艺术品(沈阳)有限公司、白文贵、吕丽华、白楠咖、张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停业

合计

 

 

 

33,999.98

25,775.61

59,775.59

 

 

 

特别提示:

1.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www.coamc.com.cn 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2. 2023723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破产一案,2024123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相关债权于2023723日起停止计息。经破产管理人确认,我分公司持有的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债权金额46,325.76万元,普通债权金额3,875.55万元;另有沈阳华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债权项下我分公司对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的保证债权在本次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被确认为普通债权,金额2,590.32万元。另需说明,沈阳新年代投资有限公司债权项下的抵押资产已于2024416日在本次破产清算程序中以9,597.32万元变价拍卖成交。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522日。

联系人:姜经理、史经理

联系电话:0411-82566511024-31651790

邮件地址:jiangjiliang@coamc.com.cnshidongxiao@coamc.com.cn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

邮编:11600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0411-82566520(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大连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522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442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