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上虞市民生印花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上虞市民生印花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基准日:202433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借款人名称

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

债权合计

担保人

1

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825,124.56

338,120.04

1,163,244.60

保证人:郭岳龙、王芳、王军

2

上虞市民生印花有限公司

18,415,947.53

12,536,889.92

30,952,837.45

保证人:上虞市明生休闲服装有限公司、董明生、丁香、董尧林、姚筱云

3

绍兴正钢进出口有限公司

12,770,328.49

4,146,458.87

16,916,787.36

保证人:浙江晟蓝新材料有限公司、朱志冬、肖爱凤、绍兴市泰和商贸有限公司、章铨、楼勤、绍兴市俊尔杰纺织有限公司、孙海松、阮彦

合计

32,011,400.58

17,021,468.83

49,032,869.41

 

 

注:公告列示的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情况等信息仅作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与交易联系人接洽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抵押物现状及其涉及的产权性质、税费、司法查封等情况请自行前往实地或有关部门调查。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本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二)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三)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

 

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 0571-87163197

 

邮件地址:zhouzhenghan@coamc.com.cn

 

通讯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

 

邮编:31000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0571-87163171 (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电话:0571-870576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电话:0571-87189862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止。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