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关于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处置(重组),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2023年10月16日,该项目债权本金32,887.00万元,利息17,054.62万元,罚金6,720.00万元,合计56,661.62万元。全部资产均位于在烟台市。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余额 |
保证人 |
抵押物 |
1 |
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2887.00 |
烟台高新区辛安河投资有限公司 |
(1)坐落于烟台高新区创业路以南、创新路以北土地,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13)第6038号,面积75118.5平方米,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2)坐落于烟台高新区海河西路以西、创新路以北土地,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14)第6026号,面积65931.28平方米,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3)坐落于烟台高新区蓝海路1号1号楼研发楼房产,面积20363.47平方米;(4)坐落于烟台高新区科技大厦南侧科技广场土地及在建工程。其中土地面积40143.5平方米,出让商服土地。科技广场地上建筑,面积8339平方米;科技广场地下一层商业及车库,面积28941平方米;科技广场地下二层车库,面积31400平方米。 |
注:本项目已取得一审胜诉判决,二审尚未开庭。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项目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
联系人:于经理、孟经理
联系电话:0532-58218837、0532-58760782
电子邮件:yudongzheng@coamc.com.cn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B座3层
邮编:266071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纪检部门)
0532-58760776(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电话:0532-8389577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电话:12378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5年5月7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5年05月07日